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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叶案件

Posted on Saturday, June 29th, 2013 and under 大马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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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轰动全国的北大毕业生朱玉叶被奸杀案,法官宣判被告沙里尔,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这起判决,立即引起全国人民愤怒,及质疑司法的公正。

朱玉叶案件

以下为朱玉叶奸杀案事件始末:

2006 年1 月14日
下午5时许,现年25岁的华裔姑娘朱玉叶,与妹妹朱玉春骑摩托双双到吉打州双溪大年丽雅再也花园市某高档住宅区跑步。她们把摩托停好之后,便开始一前一后在离家约1.5公里的小区休闲俱乐部附近跑步。

由于姐姐比妹妹跑得较快,把同行的后者远远抛在后头,两人保持着相当的距离。妹妹跑完一圈之后,才发觉跑在前面的姐姐一直没有回来集合,于是开始在住宅区内寻找姐姐。

结果妹妹没有找到姐姐,却在路边找到姐姐的发夹及运动鞋,上面沾满了血迹!妹妹于是急忙向一对路过的情侣借用手机向家中母亲报告。父母闻讯连忙赶到住宅区寻找,直到晚上8点45分遍寻不获后才报警寻求协助。警方一接举报即派40名警员及数只警犬到该区搜寻,由于天色已暗,直到次日凌晨无功而返,打算天亮之后继续搜寻。

2006 年1 月15日
15日凌晨2时30分左右,一名路过当地住宅区的巫裔男子意外发现一具被遗弃的年轻女尸,于是连忙报案。警方闻讯赶到现场时,发现死者正是失踪长达9个小时的朱玉叶。

被弃尸路旁的死者颈部惨遭利器从前面刺透至一侧,上身只穿着黑色胸罩,沾满鲜血的上衣则被掀至胸部,下半身赤裸

尸体解剖报告显示,死者的致命伤是颈项被利器刺穿,头颅被钝器敲破,身上有多处伤痕。法医在死者下身发现一些疑为精液的液体,因此怀疑死者在遇害前曾被强奸。有关液体是否含有嫌犯的精子,有待进一步化验证实。警方在距离尸体2公里的高级住宅区附近发现血迹,因此怀疑死者是在这里遭人先奸后杀,至于死者随身携带的身份证及钱包则一直未能找到。

由于凶犯作案手段之残忍为历来年所罕见,马来西亚举国为之震惊!

2006 年1 月16日
警方于16日中午,在案发地点检查一辆神秘白色小型货车时,发现车上留有血迹和精液,因此判断嫌犯很可能利用这辆四驱车作案。根据这辆可疑车辆,警方前后扣留了6名年龄介于20至54岁的巫、印裔男子,以协助调查有关案件。被扣留的男子包括当地高级住宅区的工作人员和至少1名保安人员。

16日傍晚,警方又逮捕3名印裔男子和1名巫裔男子,这4人皆在事发休闲俱乐部附近工作,因此不排除他们可能垂涎正在跑步的朱玉叶美色,伺机将其强掳上车,继而载往别处先奸后杀。警方负责人当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他们将援引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及第376条文(强奸)来调查此案。

2009年3月1日
警方根据调查线索,在2009年3月1日扣留沙里尔协助查案。

2009年3月5日
同年3月5日沙里尔离开大马潜逃至澳洲

2011年11月27日
朱亚寿(朱玉叶父亲)召开记者会证实,警方已鉴定嫌犯沙里尔为真凶身分并列为通缉要犯,惟嫌犯潜逃至国外,无法拘捕到案。警方也澄清坊间流传朱爸领得嫌犯100万令吉的谣言,请民众勿再伤口上撒盐。

2012 年 1 月 7 日
距案发相隔六年后最终取得突破,疑干案后潜逃外国的拿督儿子通缉要犯沙里尔自澳洲搭机返马时,在机场遭闻讯埋伏的干探扣捕,并被带往进行血液及DNA样本检验。

落网嫌犯据称是此案主谋,警方仍在追缉其他涉案者,誓将所有凶徒一网就擒,以期尽早破案,沉冤得雪。

嫌犯被捕后,即漏夜赶路直接由隆机场将他押回吉打双溪大年,并在今天上午带到第三推事庭申请延长扣留令一周查办

嫌犯是30多岁的巫裔男子是一名商人。据悉,其拿督父亲是富商,也是当地一家具乐部的董事之一。

嫌犯是在干案后即畏罪潜逃外国,相信6年来一直匿藏澳洲,不敢回国。

警方曾在去年11月发函告知朱家,证实已鉴定嫌犯身分,不过当时,警方声称由于嫌犯身在国外,无法将他绳之于法

因此,一般相信,警方过去两个月一直都已密切监督嫌犯行踪,最终在接获嫌犯返马的线索,昨晚派出一组专案干探赶到吉隆坡国际机场埋伏,待嫌犯一踏出闸门,即将他逮捕。

2013年2月25日
检控单位以谋杀罪名起诉被告沙里尔,朱玉叶奸杀案正式开审。

2013 年 6 月25 日
32岁的被告沙里尔嘉法,控状指他于2006年1月14日下午5时30分至1月15日凌晨3时05分之间,在双溪大年青松岭俱乐部内致死当年26岁的朱玉叶,触犯刑事法典第302项条文(谋杀)。在此条文下罪名成立者,唯一的刑罚是死刑。

此案在今年2月25日开始审讯,双方律师传召的证人包括朱玉叶家属、负责此案的查案官、警方鉴证组人员、警员等

此案主控官是拿督查扎力副检察司,以及被告辩护律师为曼苏苏来曼。

司法专员莫哈末查基指出,控方的口供无法直接或间接证明是被告导致死者受伤及死亡。此案是以刑事法典第302项条文(谋杀)来审讯,因此,控方的供词必须足以证明被告造成死者身体的伤势及致死死者,才能把被告定罪。

他说,根据审讯的所有口供,死者在跑步时无故失踪,事后家属也前往报警。死者的尸体在隔天凌晨被发现时,身上有多处伤痕,私处有精液,经脱氧核糖核酸(DNA)检验后,证实是“X”男子的精液。

“被告沙里尔嘉法曾于2009年3月1日接受警方助查,并于同年3月5日出境大马。当他于2012年1月17日过境时,被传召回国进行脱氧核糖核酸检验,并证实`X’男子就是被告。”

他强调,第八号及第九号证物是从死者私处发现的两名男子的精液,第八号属于另一名男子,第九号则属于被告,所以不排除此案有第三者涉及,也因此无法证明就是被告致伤及致死死者。

此外,他提及,曾在案发现场出现贴上黑镜的Naza轿车,虽然属于被告,但无法直接或间接证明是被告掳走死者。

“在考量所有供词后,发现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致伤及致死死者,因此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闻判后,朱玉叶父亲激动冲出去跳楼,幸得记者们及时拦住,阻止了再一场悲剧的发生。
而被告沙里尔,即使他的精液在死者体内,及潜逃国外一事,无需在庭上作出任何解释。
被法官宣判获得当场无罪释放的被告,开着嘴大笑着步出法庭。

看到吗?女儿被奸杀,被告笑着离开,父亲悲愤要跳楼,天理何在?

这案件的其一问题是主控官以“谋杀”提控而不是以“伙同他人谋杀” 也没有提控强奸,所以在验尸报告里提到有第三者的精液时证明有第三者在现场,而主控官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杀人,在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前提下,法官唯有判无罪。为何主控官只提如此的控罪,是一个大问题。

身为有良知的人民,我们绝对不能够忍受这种荒唐下流的司法判决!我们郑重要求重审此案。我们一定要尽全力替朱玉叶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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