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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才能恢复司法独立

Posted on Monday, February 25th, 2013 and under 勁爆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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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慕尤丁说,民联给予国阵激烈的竞争,将是巫统存亡的殊死战,对巫统而言是一场“圣战”,以捍卫国家、民族及宗教的尊严,也关乎是否能维护联邦宪法。试问巫统的存亡与国家、民族及宗教何关?

至于联邦宪法,1988年政府通过国会来修改《联邦宪法》已经致使我国司法独立已完全被摧毁了。那么巫统还以什么理由来谈维护联邦宪法呢?难道对当初错误的判断而给予赔偿就可以不了了之吗?其实我们也必须知道1988年大马发生什么事?

何时才能恢复司法独立

何时才能恢复司法独立

1988年,马哈迪强权政治,在为了维护统治阶层及其朋党的利益,将十年才建立起来的司法独立摧毁于一旦。随着沙烈阿巴斯(Salleh Abas)被革职后,我国司法独立也已被摧毁。政府通过国会修改《联邦宪法》,削弱高庭的权限(第121条款),也直接破坏三权分立原则的一项修宪,三权,即国会(立法权)、政府(行政权)和法院(司法权),经过此修改后,也间接造成我国司法出现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之间极其混乱的局面,高庭不再拥有广泛的司法权力,只享有联邦法律赋予的有限司法权限,也就是说“行政权“才是至上的。

1988年,《宪法》增添了第121(1A)条款,规定只要是回教法庭具有权限的事务,民事高庭就无权审理。这造成法官未能很好地根据以往制订的法律基本原则处理,使我国宗教课题变得复杂化,导致各族群及各宗教之间不和谐

1988年司法危机堪称大马史上最黑暗的日子,马哈迪政府一连将最高法院院长的两位最高法院法官革职。司法界、在野党及民权组织一般评定这场司法危机乃行政机关侵蚀司法独立的滥觞,其实这与巫统党争及马哈迪政权存亡息息相关。

1988年,因巫统党争而闹上法庭,政府就提呈修宪法案,要修改联邦宪法第121及145条款;这次修宪将剥夺法院的司法权,司法机关只能行使国会赋予的权力。总检察长也获得赋权以决定哪些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沙烈阿巴斯开始发言反击,以捍卫司法机关自主权。于是,他召集了在吉隆坡的所有20位联邦法官会商,递呈密函给最高元首和各州统治者。密函写道:“我们对首相在国会内外针对司法机关所作的各种评论和指责感到失望。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最高元首是柔佛州苏丹──苏丹玛目依斯干达沙(Sultan Mahmood Iskandar Shah);他还是王储的时候,曾因误杀罪遭时任检察司的沙烈阿巴斯提控,后来被判罪名成立,监禁六个月。不过,已故柔佛依斯迈苏丹赦免了他。最高元首接到密函后,通知了马哈迪,当时他们同意对沙烈阿巴斯采取纪律行动。

沙烈阿巴斯面对的正式指控是指他“未经全国所有法官同意,写信给最高元首”,显示对政府的“偏见和成见”,以及试图“破坏公众对政府行政的信心”。政府也 引用沙烈阿巴斯在一宗少年宗教案件的判决,以及他停职后向媒体发表的声明指责他“有计划的政治化该议题,以进一步诋毁政府”。 最高元首也按照马哈迪的劝告,将发出庭令的五位最高法院法官停职。而将以“严重行为不检”及共谋“发出庭令”的理由弹劾这五位法官。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沙烈阿巴斯有罪,正式将他革职。而那五位支持沙烈阿巴斯的法官,两位被革职,另外三位则被裁决无罪。

如果没有308,政府会对他们做出赔偿吗?其实赔偿是不够的,我们的政府还没有拿出诚意来对他们道歉。

其实政府有意重振民间对司法的信心,政府就必须让全世界看到我国的司法是完全独立,而不受行政权的干扰。至今时任邦法院大法官还须经过掌管行政权的首相向元首推荐,這种行政权凌驾司法之上的作法与独立的司法背道而驰。巫统法律顾问敦查基三级跳绕过高庭及上诉庭直接受委邦法院大法官更是司法界史无前例的做法。这就是大马的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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