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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兰家族无法挑战沙主权 “租凭”已失法律效用

Posted on Thursday, March 28th, 2013 and under 大马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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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亚庇26日讯)前 沙巴州档案局总监「十 三叔」拿督迪加必拉斯 再纳阿比丁表示,苏禄 基兰家族持有的「租 凭」,在法律上根本已 失效。

他说,苏禄的基兰 (Kiram)家族持有的北 婆罗洲「租凭」,其实 随着苏禄皇朝步入历史 而失效,而且该合约在法律上是存质疑性,根本就不能用作挑战沙巴主权的证物。

基兰家族无法挑战沙主权 “租凭”已失法律效用

基兰家族无法挑战沙主权 “租凭”已失法律效用

在州档案局中服务13年的「十三叔」阐述,根据他多年来针对 马、菲、汶三国的历史文物进行的剖析发现,英属北婆罗渣打公 司(North Borneo Chartered Company),除了在1878年1月22 日与「苏禄苏丹」签署上述土地割让合约外,其实也于更早的 1877年12月29日与汶莱苏丹,签署内容完全一样的割让合约, 以「永久」割让从古打毛律双溪班达桑(Sg Padasan)至东部双 溪瓜拉西布哥(Sg Kuala Sibuco)。

而这是鲜少人知和常被忽略的事实。

他解释,北婆罗洲公司的巴隆奥文贝(Baron Overback)阿尔弗 雷德登特(Alfred Dent)于1877年12月29日和汶莱苏丹签署割让 合约,被册封封为「马哈拉惹沙巴(Maharaja Sabah)」后,因 担心东海岸区大部份来自菲南区的居民,不服从他们的管治,惟 在三星期后,即1878年1月22日,再和「苏禄苏丹」签署同样的 内容合约,并受委任为「山打根宰相(Sandakan Bendahara)」。

无论如何,他说,这里的重点,是两份合约内容出现重叠,根据 法律,其可信性是受到质疑的,况且当时菲律宾已被西班牙政府 统治,苏禄皇朝已不存在,所以这份「租凭」根本就已失效

而且这份所谓的「租凭」内容也清楚说明,北婆罗洲公司是「永 久」(untuk selamanya dan berkekalan)拥有沙巴,且每年所 缴付(大约马币5800元)赔偿金,是给「苏禄苏丹」或苏丹继承 人或后继人(Pewaris),而不是后裔(waris)。

他续称,事实上,苏禄皇朝在西班牙和美国统治后,直到菲律宾 共和国成立后就已不存在。

他说:「嘉玛鲁基兰二世(Jamalul Kiram II)是最后一位于 1936年受认同的『苏禄苏丹』,且遗憾的是,这位苏丹膝下只有 7位公主,没有男丁;再加上,根据伊斯兰法,苏丹仅能由男丁 来继承,所以之后就再也没有苏禄苏丹的存在。」

他强调:「若要追究合约的有效性,与「苏禄苏丹」签署的那份 割让合约更有效。但汶莱苏丹迄今从未提出索讨沙巴,是因为汶 莱皇朝尊重历史事实。」

同时,他也引述,由汶莱出版的《Tarsilah Brunei》当中也说 明,汶莱皇朝并没因为苏禄皇朝帮助平定内乱,而将沙巴北部当 做礼物送给后者。

书中详细阐明,汶莱当时所面对的内乱是该国自行处理。

日治时期后,已没「租金」这回事

提及我国政府每年所缴付5300令吉象征性「割让金」,他补充 说,其实在日治时代,沙巴就没有再付给苏禄苏丹。

这是因为在日治时期,所有在英殖民时期所签订的条约和定下的 法规,都被日本政府废除,直到马来西亚成立,我国时任首相东 姑阿都拉曼,因受到沙巴候任首长敦慕斯达法的建议,才重新再 缴付该笔象征性「割让金」。

「然而,到了人民党(Berjaya)执政州政府时,政府停止缴付这 笔割让金,直到国阵民统政府时期,政府又再一次透过外交部, 重新缴付这笔割让金给菲律宾政府。」

无论如何,他说,我国政府每年缴付的割让金,菲国政府一直都 没交给「苏禄苏丹」后裔,而这一点,也再一次反映该国政府在 嘉玛鲁基兰二世之后,就没再承认任何一名「苏禄苏丹」。

「加上,菲律宾乃共和国,绝对不能容纳君主制度,而且根据伊 斯兰法,苏丹是一国之主,一州之王或至少是宗教之首,但依据 菲律宾现有的国情,根本就不可能有苏丹的出现。」

他表示,最后一位「苏禄苏丹」嘉玛鲁基兰二世于1936年驾崩 后,苏禄皇朝迄今已走入有百年之久。

身为沙巴汉的「十三叔」,是今早出席由新闻局举办「主权行 动」汇报和对话会时,这么表示。

他在会中也向所有沙巴子民保证,即使自称为「苏禄苏丹」的基 兰家族,将沙巴主权课题带上国际法庭,根据历史事实和历史证 物,我国政府绝对有能力捍卫沙巴的主权。

他说,其实沙巴州档案局保存的历史文物,都是捍卫沙巴主权的 最有利证据。

已退休超过一年时间的「十三叔」说,他充分利用了退休的这段 期间,已动用自己的国际人脉及翻阅汶莱、大马和菲律宾的历史 证物,以进一步强化沙巴在马来西亚联邦的主权,并会在年中出 版一本详细说明沙巴历史的书籍《Sebalik Tadbir Merdeka》。

他总结说,他个人认为,凭着北婆罗洲公司分别于1877年12月 29日和1878年1月22日,先后与汶莱苏丹及「苏禄苏丹」签署沙 巴北部割让合约;英国政府于1881年1月颁给北婆罗公司的特许 权;于1963年7月9日签署的《马来西亚契约》,以及科博委员会 在沙砂的民意调查报告,沙巴在马来西亚的主权,绝对不会受国 内外任何人士动摇和索讨。

无可否认,追溯14世纪前,即西方势力还未进军东南亚时,当时 的马来群岛,包括婆罗洲是无疆界的,婆罗洲和苏拉威西群岛的 居民都是穿梭自如,一直到西方国家统治下,方划清界限。

但他说,从那时候起,彼此身上即使流着同个祖籍的血,公民身 份已截然不同是不能篡改的事实。

沙巴州是多元种族和籍贯的,但却不能否认当中有大批外来移 民,包括合法和非法外民存在的事实,这一点是政府需认清和解 决的问题。

在问答环节被问到某前沙巴首长建议政府,缴付两亿令吉当做赔 偿金,充作永久性解决索取沙巴土地课题之事宜,「十三叔」认 为这万万不可,因这等同走回头路。

他强调,当务之急是需要向菲南人民说明沙巴在马来西亚的地 位,否则类似拿笃入侵流血事件将没完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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