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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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选举被誉为民主「第三张选票」,惟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在1964年,以担心「马印对抗」时期的印尼极端主义分子渗透我国而宣佈冻结,并承诺危机解除后恢復,但513事件后,地方政府选举遭完全废除。希望联盟的前身,人民联盟曾在308大选的《人民宣言》,承诺会恢復地方政府选举,惟后来透过法律途径和政治力量皆失败,如今成功执政中央政府却未再提及,反映背后的政治意志问题,毕竟这將削弱中央和州政府权限,也是恢復地方政府选举的最大难题。
回溯当初联盟政府冻结《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的时代背景,与其说是担忧外来势力渗透,不如说是打击內敌,当时的反对党透过地方议会选举的第三张票,控制了许多地方政府,因此执政党选择冻结,并把地方政府权力交给州政府。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条文1(b)阐明,不少过8名和不超过24名县市议员,必须由州政府委派、第15条文则是终止地方政府选举;为此,选举委员会也在2010年,雪州和檳城州政府要求回復地方政府选举时,以上述法律条文强调无法履行《473法令》(地方政府选举法令)。
马来西亚的地方政府(Pihak Berkuasa Tempatan,“PBT”)
PBT 是马来西亚政府体系中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其最终支配权隶属各州和联邦直辖区管辖,而后者又隶属于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一般都位于马来西亚宪法规定的州政府的专属管辖范围内,除了位于联邦直辖区的地方政府。马来西亚房地部在协调和规范各地方政府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它拥有征讨物业税、制定法律和地方法则的权利;同时它也负责对商业执照的申请和更新做出批准、处理废弃物、审核地方的发展计划及协调工作等。
地方政府的首长可分为获得城市资格的市长(Datuk Bandar)或乡镇资格及特别地方政府的主席(Yang di-Pertua/Presiden)。每个地方议会都会有市议员,市议员由各州政府委任,顶限是24名。
地方政府和县属的差别是前者主要负责管理民生事务,后者则负责管理土地事务。乡区的县边界和地方政府管辖区域大致相同,但是在城市地区,县边界和地方政府管辖区域有很大的差别,有些地方政府管辖多个县,反之亦然。
地方政府种类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实施后其实马来西亚只剩下城市和乡区两种地方政府种类。然而,马来西亚最高元首和统治者会议可提升一个乡区县议会至市议会级别。同时,171法令也提到了其他机构可兼顾地方政府管理,组成特别地方政府,如布城等新建市镇。
目前马来西亚共有四种地方政府种类。
- 市政厅/市政局-市政局(Dewan Bandaraya)是最高级别的地方政府,如吉隆坡市政局,其次是市政厅(Majlis Bandaraya),如亚罗士打市政厅
- 市议会-(Majlis Perbandaran),如威省市议会
- 县议会-(Majlis Daerah),如永平县议会
- 特别地方政府-机构、发展机构等,如布城机构
目前马来西亚共有153个地方政府,其中分别有:
- 15个市政厅和市政局
- 38个市议会
- 95个县议会
- 5个特别地方政府
在1973年地方政府法令整合前,马来西亚共有6种地方政府,总计418个,其中分别有:
- 市政厅/市政局(City Council)
- 市议会(Municipal Council)
- 镇议会(Town Council)
- 镇公所(Town Board)
- 乡区议会(Rural District Council)
- 地方议会(Local Counc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