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是政治泥沙!
Posted on Saturday, November 15th, 2014 and under 每日蚁论.Warning: Undefined variable $before in /home3/myrunners/public_html/itudia.com/share/wp-content/themes/sim/single.php on line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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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司法独立
首相署部长加米基尔表示,政府正和国家伊斯兰理事会商议设立与联邦法院同等权力的伊斯兰法庭的言论,让人非常震惊!
双轨制度造成的问题尚悬而未决,首相署还要做出如此狂妄的决定?如果加米基尔所言属实,这是国难。其实,所有关于司法双轨制的问题,大家只要翻阅十多年前的评论,就会发现今时今日的讨论的盲点和争议,皆是千篇一律的评论。
所谓的双轨制,就是《联邦宪法》在1988年修定的第121(1A)条款,使我国涉及伊斯兰宗教的课题被政治化,引起多起轰动的案件,如最近的改教争子、抢尸案等, 引起许多法律的纠纷,导致变相的宗教之间不和谐的现象。
《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阐明,民事法庭没有权限检讨伊斯兰法庭的任何裁决(shall have no jurisdiction in respect of any matter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yariah Courts)。 简而言之,这是建立在伊斯兰法庭只能审理伊斯兰宗教事务的基础上,民事法庭不可以审理所有关于伊斯兰事物的案件。这项修订条文明确地划分我国两套法律体系的管辖范围。原则上,民事法庭和伊斯兰教法庭之间并无管辖权的冲突。目前的争议已经火烧眉头, 上诉庭和最高法院更不能乖乖就范第121(1A)的原则。
再者,第121(1B)条文阐明只有一个上诉庭和第121(2)条文规定了只有一个最高法院。所以,加米基尔应该立即遏制这些无稽之谈,不然第121(1A)条文,肯定会背上狭义的司法诠释。加米基尔的建议是违宪的,国家伊斯兰理事会不是法律专才,在还没有和律师公会和法律专业商议,这些政客凭什么公开发表有关司法体制的变动?
当然,反对设立与联邦法院同等权力的伊斯兰法庭和对于伊斯兰地位的敬重完全没有矛盾。《联邦宪法》阐明伊斯兰法律和伊斯兰事务是隶属州管辖。事实上,伊斯兰法庭的等级只属于行政法庭,不可能也不可以凭政治人物的三言两语,就可以再次窜改我国的法院系统和司法制度!
倘若内阁或国会盲目跟从加米基尔的建议,在同时牵涉穆斯林及非穆斯林法律案件中,到底哪一个法庭拥有最后的司法权限和法律约束力?从双轨制度开始,我们的司法的缺陷已让司法机构陷入信任危机。遗憾的是,内阁不去专注双轨制带来的问题, 反而去强调和商议违反宪法的课题,这是非常愚蠢的。无论任何层级的伊斯兰法庭,都不可以赋予任何司法权来推翻民事上诉庭的决定。
司法公义不需要通过不同的法庭和针对不同的信仰来决定,司法制度更不是你们的政治泥沙,请尊重三权分立原则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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