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马来西亚的三权分立。真的能分立吗?谁破坏了三权?
Posted on Thursday, May 17th, 2018 and under 大马时事.Warning: Undefined variable $before in /home3/myrunners/public_html/itudia.com/share/wp-content/themes/sim/single.php on line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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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三权分立
权力分立是国家统治模式的一种,其设计将各种国家公权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单一机关内,让这些分立机关产生互相制衡作用。马来西亚过去曾是英国殖民地,因而受到西敏制影响,在1957年独立后也沿用英国的三权分立制,即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三权分立下的各权利之首脑皆直属最高元首陛下。茅草行动后司法独立受到削弱。
- 内阁:由首相所领导,是负责马来西亚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 国会:由上议院主席和下议院议长所领导,马来西亚国会实行两院制,即上议院和下议院,是负责马来西亚立法事务的国家机关。
- 法院:由联邦首席大法官所领导,包括联邦法院、上诉庭、高等法院等,是负责马来西亚司法事务的国家机关。
马哈迪破坏三权分立元凶 一手摧毁我国民主体制
前副首相敦慕沙希淡日前疾呼国家恢复三权分立,同时敦促国会议员加紧监控行政权,并修复连串事件所导致的信任赤字,才有望恢复外资信心及促成国家经济更大成长。
敦慕沙希淡认为当务之急是“恢复三权分立”,首先就必须追根究底,把破坏我国三权分立机制的导因找出来,否则只能治标不治本。因为整个体制已经被破坏,绝对不是“国会议员加紧监控行政权”就能加以挽救的。
慕沙希淡是在马大经济协会主办的“全国经济监管:国会委员会之职责”论坛上指出,按照过去行之有年的完整体制,类似如一马发展公司(1MDB)重大事件皆会受全面调查,并公佈报告以彰显透明。
慕沙希淡显然又是一个选择性健忘的退休政客,马哈迪一手搞出来的共和联邦运动会烂帐烂手尾,其账目从来没有摊开在阳光底下接受审核,亏空了国家多少公款,慕沙希淡从来也没有过问。国家銀行90年代炒外匯而蒙受57億令吉亏损事件,有谁受全面调查,并公佈报告以彰显透明?
林吉祥曾于2005年9月9日,公开谴责马哈迪在位22年3个月,与首三任首相的总任期24年,差不多相等。马哈迪完全破坏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在他下台时,国会已经从未如此的像橡皮章,而司法也从未如此的懦弱及臣服。他严厉谴责马哈迪在位时颠覆民主、破坏法治、侵犯人权及阉割政府机构的自主与公信力。
林吉祥当时促请大马人权委员公开调查马哈迪在位期间的大马人权状况。
他强调“大马人权委员会应邀请马哈迪在这项公开调查中当主要证人,有关参考事项应涵盖所有人权层面,尤其是有关带来许多打压大马人权的苛严法令,包括内安法令、官方机秘法令、印刷及出版法令、大学大专法令、警察法令等,以及马哈迪时代的黑暗时期,即司法危机、茅草行动大逮捕、迫害安华、打压新闻自由、造成猖獗贪污与贪婪、高等教育危机、选举滥权及发展勒索而不拨款给反对党选区等。”
马哈迪不久前搬出联邦宪法条文,力证大马「毫无三权分立」,他说国家元首及马来统治者在特定议题上拥有绝对权力。
所以今天的马哈迪把倒纳吉的一切希望寄托在国家元首及马来统治者身上,向最高元首提呈《人民宣言》,要寻求国家元首首肯、以及设立由国内外法律界精英组成的独立仲裁庭,调查1MDB事件。
马哈迪现在已经承认我国司法机构“失灵”,马哈迪已经废掉国会议员监控行政权的武功,所以他当然不看好国会能制衡行政。
但是,马哈迪如今只要推翻首相纳吉的领导,体制改革,“恢复三权分立”从来就不是马哈迪的斗争目标。
大马三权真能分立吗?
当我们讨论现代民主政治,我们往往离不开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范畴。作为全球民主政治的领头羊,美国在三权分立的政治设定上,相比其他国家,的确有其独特之处。
按照政治理论。我们不应该把美国的制度和马来西亚的制度做一个直接的比较。因为我国继承英国西敏寺政治制度,行政权也就是内阁,原本就是立法权即议会的一部份,所以分立之说难以贯彻。但笔者想要强调的是,三权分立除了建立在制度上的“制衡”,也必须进一步茁壮在“分权”的思维上。
因此,纵然政治体制不一样,但依然可以藉此去芜存菁,进一步改进我国的公共管理制度。
何谓“制衡”?笔者把这个机制形容为平行权力机构的监督。这种“制衡”,让三权都没有独大的机会,而必须互相合作和制约。
就以政治权力里面最重要的人事任命权做一个对比,在美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但是当他任命各部部长、外交使节和主要行政机构,比如美联储管理委员会时,他实际上只有提名权,批准权在于国会参议院。参议院还可以通过任命听证会,要求被提名的官员做出某种承诺,作为批准任命的前提条件。一旦他将来违背承诺,那形成的政治杀伤力,足以对他个人信誉和未来政治生涯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这就对总统的行政权力,形同一种包围圈,总统必须妥协在某些框框里,来达成有效的人事任命。
至于“分权”,就是把原本属于一个单位的权力,分散到不同机构,甚至不同阶层的人手中,杜绝任何人朝纲独断。笔者在美国能源产量最丰富的州属怀俄明州实习时,曾尝试了解它如何制度性的确保来自石油、天然气、煤炭和各种丰富矿石的庞大税金被置于严格监管和专业化管理。
首先,所有开发能源和矿石所赚取的税金,都被归纳入一个投资信托机构。
这个机构的董事会,由州内5个民选的最高长官──州长、州秘书、州财政司、州教育部长和州稽查司组成。
董事会将会向州参议院提名3个投资顾问人选,而一旦通过提名,这3名投资顾问人选,将和州财政司和稽查司共同管理这个信托机构。
在这里,政治上仅次于人事任命权的财务支配权,就被分散到4个阶层,分别是投票选出5个最高长官和州参议员的公民、代表州政府的行政长官、代表立法议会的参议院,以及负责专业管理的投资顾问。管理日常运作的委员会里,由于投资顾问占了五分之三的人数优势,加上他们有庞大民意基础的托付,所以就算面对财政部长的政治压力,也可以毫无畏惧的凭本身的专业能力做出最有利州属的政策。
至于为什么当权者甘愿自断一臂做出权力的妥协,答案就是公民广泛的政治醒觉,驱动他们主动维护本身的权益,而当权者不得不从善如流。
彼时,笔者突然回想起马来西亚的能源管理;在石油发展法令之下,首相基本上囊括所有和石油资源相关的权力,包括直接控制国油公司、全权制定和石油有关的政策,到决定何方可以涉入石油领域的生产和交易。
而以我们现在的制衡制度,分权管道,和国民醒觉,我们是否又能做出有效的制衡呢?答案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