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反应与非自然性行为
Posted on Friday, May 23rd, 2014 and under 大马时事.Warning: Undefined variable $before in /home3/myrunners/public_html/itudia.com/share/wp-content/themes/sim/single.php on line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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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巫统慕尤丁
副首相兼巫统署理主席慕尤丁今日声称巫青团闯入槟城州议
“自然反应” 这个字就让我联想到非自然性行为
在我国有一条法律,刑事法典第377条文,
任何人将阳具引入另一人之肛门内或口内
而与该人发生性关系,称为“违反自然性行为”。或是在一
行为,这种非自然行为我们被称为 “强奸”。
其实自然反应与非自然性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点
按照慕尤丁的意思,当一个人被挑逗所产生的
情绪下而做出的行为都被称为自然反应。
慕尤丁:巫青暴力是因为行动党领袖羞辱巫统,
巫统党员才出于自然反应而愤怒回应。
当两个相爱的人在一个私人空间里因双方的挑逗所产生激情
当女生穿的暴露而刺激另一名男性,而男生没有获得女生的
能不能以 “自然反应” 这个理由来脱罪?
我终于明白,为什么巫统能原谅蔡细历的过犯
因为当时蔡细历是出于一种激情的的自然反应,所犯下的错
最后我想补充: 自然反应是不能超越法律的,一个国家的法制是没有任何理
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