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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反应与非自然性行为

Posted on Friday, May 23rd, 2014 and under 大马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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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首相兼巫统署理主席慕尤丁今日声称巫青团闯入槟城州议会以及到民主行动党全国总部暴力示威原因是行动党领袖羞辱巫统,巫统党员才出于自然反应愤怒回应。

自然反应与非自然性行为
“自然反应” 这个字就让我联想到非自然性行为
在我国有一条法律,刑事法典第377条文,
任何人将阳具引入另一人之肛门内或口内
而与该人发生性关系,称为“违反自然性行为”。或是在一个人不情愿和另一个人发生性
行为,这种非自然行为我们被称为 “强奸”。

其实自然反应与非自然性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点
按照慕尤丁的意思,当一个人被挑逗所产生的
情绪下而做出的行为都被称为自然反应。

慕尤丁:巫青暴力是因为行动党领袖羞辱巫统,
巫统党员才出于自然反应而愤怒回应。

当两个相爱的人在一个私人空间里因双方的挑逗所产生激情的因素,将生殖器官引入不该进入的区域,也应算是自然反应。

当女生穿的暴露而刺激另一名男性,而男生没有获得女生的同意下和她发生了性行为,男生
能不能以 “自然反应” 这个理由来脱罪?

我终于明白,为什么巫统能原谅蔡细历的过犯
因为当时蔡细历是出于一种激情的的自然反应,所犯下的错误,所以应该获得原谅?

最后我想补充: 自然反应是不能超越法律的,一个国家的法制是没有任何理由去凌驾法律,如果人人以【自然反应】作为犯罪的藉口,最后
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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